各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拍卖经营活动,维护拍卖行业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拍卖经营资格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商流通〔2023〕29号)相关要求,现就2024年度拍卖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审批或备案获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中,2024年7月1日后获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可以免核查,但须按要求提交材料,以便行业数据统计。
二、核查材料
(一)《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打印路径: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全国拍卖行业管理——许可管理——企业设立管理);
(二)《企业年报》(打印路径: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全国拍卖行业管理——年度监督核查——企业年报,分公司如无法打印,可提供总公司年报);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注册在本企业的拍卖师(至少一名)执业注册记录卡复印件(纸质版需验原件,电子版打印无需验原件);
(五)年度主要拍卖场次(至少2场)公告复印件(需验原件,如使用网络公告需提供截图页面打印件)或营业纳税证明;
(六)《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以上1-5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司章、骑缝章并第6项一起寄(送)各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核查内容
(一)核查拍卖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核查拍卖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资格条件变化情况。
四、核查结果
根据核查情况确定年度核查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拍卖企业符合以下情况,年度核查结果为“合格”:
1、报送的年度核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至少一名拍卖师在本企业注册执业;
3、正常举办拍卖活动,或有当年度营业纳税证明;
4、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形。
对未参加年度核查和年度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五、核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2025年3月6日—3月15日):各拍卖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全国拍卖行业管理”核对并完善企业信息,如实填报、上交有关材料。
(二)各地初审(2025年3月16日—3月31日)。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督促拍卖企业开展自查,并对企业核查材料进行初审。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卡如为纸质版,需查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验”、查验人员姓名、查验日期。初审结束后,各地商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同企业核查材料一并于3月31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免核查的企业材料同步报送,相关信息纳入《初审意见表》一并填报(电子版初审意见表同步报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内的拍卖企业由苏州工业园区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商务局)负责初审。
(三)市级核查(2025年4月1日—4月30日)。市商务局对企业拍卖经营资格开展年度核查,形成核查意见,记载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上并加盖公章。4月30日前在市商务局网站上公布核查结果。
(四) 结果上报(2025年5月1日—5月30日)。市商务局在5月30日前将年度核查意见报省商务厅。
六、有关要求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提醒、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核查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核,逐一对照核查内容,认真进行核实检查。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随时要求企业补正和说明。审核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处对接。
联系电话:0512-68633699,邮箱:hq@swj.suzhou.gov.cn。
附件:2024年度拍卖企业初审意见表
苏州市商务局
2025年3月6日
附件
2024年度拍卖企业初审意见表
填报部门(盖章):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序号 |
所在区域 |
单位名称 |
拍卖师 数量 |
年度拍卖场次 |
纳税额 (万元) |
初审意见 |
备注 |
1 |
姑苏区 |
XX拍卖有限公司 |
1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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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示例 |
2 |
姑苏区 |
XX拍卖有限公司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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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免核查 |
获得证书日期:2024年8月20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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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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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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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年度拍卖场次、纳税额至少填其中一项;
2.初审意见为“免核查”的,在备注中填写获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