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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工作规则

作者: 来源:运维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16 访问量: 字体

   第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苏州商会(简称“苏州市国际商会”)设立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苏州市国际商会的内设工作平台,接受苏州市国际商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苏州市国际商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Foreign-related Legal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Suzhou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是:

        1、开展与国际贸易和投资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惯例研究,为苏州市国际商会会员提供咨询、解读、辅导;

        2、代表苏州市国际商会与国内外商(协)会及相关专业机构就国际贸易和投资有关的服务业务进行沟通和交流;

        3、为苏州市国际商会会员和向苏州市国际商会提出申请的非会员,在开展国际经贸活动过程中涉及的论证评估、财税事务及诉讼、仲裁、调解等相关事宜提供咨询和服务;

        4、为苏州市国际商会会员及向苏州市国际商会提出申请的非会员提供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等相关法律咨询与帮助;

        5、经苏州市国际商会同意或接受苏州市国际商会委托,就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遇到的涉法诉求和资信信息进行调研整理,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6、其他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委员和顾问委员。

        (一)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丰富涉外业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商(协)会、贸促界相关单位组成,委员实行“严进宽出”,新委员由2个及以上现任委员或顾问委员共同推荐,形成议案,经苏州市国际商会秘书处审核,经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确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续担任。委员退会由委员单位提出申请或相关主管部门、苏州市国际商会提出退出建议,由苏州市国际商会秘书处形成议案,提请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二)专业委员会顾问委员由政府涉外或涉法的相关部门或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和相关机构组成。由该部门或单位指派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加专业委员会的会议、活动和相关服务工作,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即为苏州市国际商会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苏州市国际商会会员所有权利;

        2、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并经同意代表专业委员会、苏州市国际商会参加中国国际商会、江苏省国际商会及其他相关国内外组织召集的有关会议、论坛和活动;

        3、接受推荐被聘成为相应机构的特约研究员、咨询员、调解员、仲裁员;

        4、向专业委员会提出工作议案或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同意,开展相关业务交流和培训;

        5、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均等”的原则成为苏州市国际商会接受的国际经贸案件的法律、财税顾问单位和业务代理单位。

        6、其他商定的权利。

        (二)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苏州市国际商会会员义务;

        2、遵守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

        3、依法开展专业委员会转交的业务,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自觉遵守和执行专业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5、自觉维护专业委员会及其所有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其他商定的义务。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年就其在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向全体委员会书面述职1次,并接受综合评估,评估得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轮值制, 每期三人,分第一主任、第二主任和第三主任,任期一年。轮值主任的产生办法由苏州市国际商会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成即确定。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轮值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召开并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及临时会议;

        2、审核专业委员会有关规章制度、重要文件、重大事项和工作计划;

        3、负责专业委员会开展的相关业务的决策、协调与监督;

        4、应苏州市国际商会要求,向苏州市国际商会汇报有关工作;

        5、处理其他与专业委员会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事项,可按程序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以全体委员参加,也可由与事项有关的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秘书处召集,由第一主任主持,第一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第二主任主持(顺延至第三主任,轮值主任产生前,由苏州市国际商会秘书长主持)。特殊事项如确需由与事项有关的委员主持时,须经第一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苏州市国际商会秘书处提名,并经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成通过,由专业委员会任免,任期三年。秘书处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协助轮值主任处理各项日常事务;

        2、筹备全体委员会议和临时会议以及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

        3、组织、协调、监督委员单位依法开展各项相关业务;

        4、负责与苏州市国际商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协助苏州市国际商会秘书处对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议案表决规则。专业委员会委员有权提出与涉外经贸、专业服务相关或者涉及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的各类议案。议案由秘书处送交各委员审阅并在15天内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经半数以上委员表决赞成则为通过。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来源由苏州市国际商会提供部分,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捐赠、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收入等。支出主要用于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性会议、活动等;应委员单独请求召集的专业性会议、活动及开展的相关服务工作,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委员单位单独承担;有关社会化的有偿服务项目的经费收支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与承担相应项目的委员单位事先商定。专业委员会的所有费用收支均由苏州市国际商会负责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苏州市国际商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苏州市国际商会秘书处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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