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在线庭审流程,帮助当事人更好地通过在线仲裁服务高效便捷解决争议,本会修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线庭审指引》,按照本会章程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在线庭审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的制定和适用范围
(一)为更好满足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高效解决争议的需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名称,以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制定本指引。
(二)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采用在线方式进行庭审的,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 在线庭审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一)本指引下的在线庭审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仲裁庭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利用包含音视频通讯技术手段的电子软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仲裁开庭、听证、调解等活动。
(二)开展在线庭审应当遵循公正合法、权利平等、程序保障、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原则。
(三)参加在线庭审的各方应当诚信合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在线庭审决定的作出
(一)仲裁庭应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案件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后就是否进行在线庭审作出决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进行在线庭审障碍或不适于在线庭审情形的,仲裁庭可以决定采取全部在线或部分在线庭审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1. 各方当事人均申请进行在线庭审;
2.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在线庭审,其他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3.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在线庭审。
(三)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仲裁庭可以决定不进行在线庭审:
1. 确有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查验实物需要;
2. 争议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有较高保密要求;
3. 其他仲裁庭认为不宜采取在线庭审的情形。
第四条 在线庭审的准备
(一)仲裁庭在决定进行在线庭审之后,应当及时指示秘书处将决定函告当事人。参加在线庭审的当事人应当签署前述决定所附保密声明(本指引附件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至秘书处留存归档。
(二)仲裁庭在开庭前可以就与在线庭审有关的事宜听取当事人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的软件平台及其具体功能和使用方法、开庭的时间、需要进行的程序步骤、参加开庭的人员、需要使用的配套设施及其技术人员、案件的保密要求、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数据安全的保障措施,文书材料的质证和证人作证的方式、庭审录音录像的方式、庭审笔录的形式、庭审中可能发生技术故障的应对措施等。仲裁庭就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指示秘书处将决定函告当事人。
(三)仲裁庭可以自行组织或授权秘书处组织当事人及其他参加在线庭审的人员在开庭前进行必要的设备调试,确保各方参与在线庭审的硬件设备能够达到声音清楚、视频清晰的状态,不存在技术干扰因素。参加在线庭审的人员应当对前述调试工作予以配合。
(四)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仲裁庭将主体资格文件、授权委托文件、书面意见、证据材料等在线庭审所需的材料进行电子化转换并通过在线方式发送至秘书处,以提高在线庭审的效率。
第五条 在线庭审的进行
(一)在线庭审正式开始前,仲裁庭应当确认各方出庭人员身份及其所在庭审环境,并就在线庭审注意事项进行提示。参加在线庭审的人员应选择保密性强、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的场所参加在线庭审,禁止在网吧、商场、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可能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的场所,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二)在庭审中,参加在线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在线庭审秩序(本指引附件二)。任何一方故意扰乱庭审秩序,经仲裁庭劝告无效的,仲裁庭可以宣布终止该次庭审,并要求该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对于需要合议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指示秘书处提前确定合议时间,并另行预定线上会议室。
(四)线上庭审室需要设置主持人的,可以由仲裁庭成员担任或仲裁庭授权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负责观察参与人员画面,根据庭审需要操作禁言、静音、人员进出庭审室、共享屏幕等功能,并提示各方关注系统提示信息。
(五)如一方出现掉线情形,仲裁庭应当暂停庭审,并等待掉线方重新连线;掉线方亦应及时与秘书处联系,协调重新连线事宜。
(六)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经有效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不到庭;庭审中未经仲裁庭许可故意脱离在线庭审系统的,视为中途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七)在线庭审过程中,仲裁庭应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
(八)因出现网络中断、设备故障、病毒入侵等客观技术风险导致在线庭审无法进行的,仲裁庭可以决定终止本次庭审,并就再次安排庭审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及/或仲裁庭对由此产生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在线庭审的记录
(一)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对除调解之外的庭审程序制作庭审笔录和庭审影音记录。
(二)仲裁庭可以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于庭审笔录的修改、补正、签字等作出安排。
第七条 本指引的修订、解释和施行
(一)本指引由仲裁委员会修订和解释。
(二)经与当事人协商后,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本指引的适用进行调整。
(三)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保密声明
1.我方保证所有参与在线庭审的人员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对外透露庭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和事项。
2.我方保证向仲裁庭准确报告参加在线庭审人员的身份,并保证参与庭审的我方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的身份和权限与庭审前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相符。
3. 我方保证,未经仲裁庭同意,我方参加在线庭审的任何人员均不对庭审的任何部分进行录音、录像、录屏,亦不在庭审中私自与参加在线庭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协商、沟通、咨询。
4. 我方知悉本案仲裁程序所在地及裁决执行地法域关于隐私、保密、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并保证所有参与在线庭审的人员将在符合该等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在线庭审。
出具人:
日 期:
附件二:
在线庭审注意事项和庭审秩序
(一)参加在线庭审的人员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 尽量配备360°环绕摄像头,进入在线庭审室时应打开摄像头展示所在庭审环境全貌,并确保摄像头在庭审全程均开启,不使用虚拟背景;
2. 选择座位时应考虑网络信号、隔音效果、光线收音等因素,调试确定座位后不随意更换位置;
3. 在不发言时将话筒静音,并保持其他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
4. 如需发言请举手示意或使用庭审系统的提示功能,避免与其他人同时发言;
5. 将摄像头摆放在与双眼同高的位置并直视摄像头;
6. 尽量使用附有话筒的头戴式耳机;
7. 证人、鉴定人、专家应听从指示进入/退出在线庭审室;
8. 采用背对背方式调解时,双方应听从指示交替退出/进入在线庭审室。
(二)在庭审过程中,各方不得随意打断仲裁庭或对方发言、随意插话;经仲裁庭劝告后仍继续打断、插话的,仲裁庭可指示秘书处对相关人员作出禁言措施。
(三)参加在线庭审的人员不得有如下妨碍庭审秩序的行为:
1. 私自录音、录像、录屏;
2. 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任何方式对外传播庭审活动;
3. 让未经当事人授权或仲裁庭准许的人员以任何形式旁听庭审或与其进行协商、讨论;
4. 拨打或接听电话;
5. 随意离开座位或关闭屏幕;
6. 其他妨害庭审正常进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