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护航外向行 > 商事调解

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专利侵权引纠纷 耐心调解续合作

作者: 来源:浙江贸促会 发布时间:2025-05-29 访问量: 字体【大中小】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申请人:滁州某公司

被申请人:湖州某公司

调解机构:湖州调解中心

调解员:周俊

基本案情:滁州某公司持有某种氢氧化钠储液瓶实用新型专利,该公司主张湖州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并在天猫平台销售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要求湖州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计人民币20万元。

调解过程:2024年2月20日,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向湖州调解中心分派了上述案件,调解员在收到委派后,第一时间审阅申请人提交的案件材料,掌握基本案情并翻阅了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梳理案情并查阅相关证据,调解员确认滁州某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鉴于此,调解员正式启动调解工作,按程序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调解信息,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2024年2月21日,调解员先联系了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代理律师称双方此前存在合作关系,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采购专利产品,但合作终止后,被申请人就开始自行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申请人曾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被申请人已经侵犯涉案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但被申请人一直无视警告,继续侵权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调解员向代理律师简要介绍了湖州调解中心的职能,阐述了调解相较于诉讼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优势,代理律师听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紧接着,调解员又与被申请人取得了联系,在向被申请人表明身份和来意后,向其告知了申请人的诉求,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被申请人进行了核实。在证据面前,被申请人承认其在与被申请人终止合作关系后,通过网上购物渠道,购买相关零部件,生产并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调解员向被申请人告知其行为对申请人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和其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听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行为。

在确认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后,调解员随即采用“背对背”模式开展调解工作。在跟申请方做工作时,调解员基于被申请方已经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希望申请方能在赔偿金额方面作出让步。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申请方同意将赔偿金额降至15万元。本以为调解工作能顺利进行,但被申请方给出的3万元意向赔偿金额又使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调解员继续与双方多次沟通,努力寻找双方的利益契合点和调解工作的突破口。

经过对案情的复盘,调解员以双方先前存在合作关系为切入点,再次开展调解工作,争取通过调解促进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再次进行合作。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申请方同意进一步降低赔偿金额,并且有意向再次建立合作关系,继续向被申请方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如此一来,申请方的专利权将得到有效保护,且又一次拓宽了产品销售渠道;被申请方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正常开展经营行为,避免了被诉风险,还能不断提升公司合规经营水平。在双方的配合下,调解工作水到渠成。

调解结果:双方达成和解,湖州某公司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向滁州某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并且双方再次建立合作关系,湖州某公司继续向滁州某公司购买涉案专利产品进行销售。

案件评析:

1.本案是通过诉前调解有效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调解员基于案情事实和法律规定,通过不懈努力,依靠法情融合,与双方进行了多角度、综合性的沟通,并且合理劝导,逐步缩小双方分歧,最终使双方找到利益契合点,高效化解纠纷。在本案中,贸促系统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和专业优势,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快速、高效、灵活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是法院与贸促系统诉调对接机制的有效实践。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是企业对技术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之一。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在使用、生产或销售产品时经常会忽略这一权利,从而引发侵权纠纷。在此,建议企业切实加强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意识,定期进行专利检索,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保护自身权利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权利。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示例: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___________________(e.g.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