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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证书

作者: 来源:苏州市贸促会 发布时间:2023-12-22 访问量: 字体



转口证书又称为复出口证明书或再出口证明书,是指对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由于不能取得中国的原产地证,而由中国 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货物系他国原产、经中国转口的一种证明文件。转口贸易项下的货物在转口国不发生任何加工、装配等行为。

转口证明书共有15个栏目,其主要内容及填制要求如下:
证书一律用电脑打印,不得手写,证书的文字为英文。
第1、2、4、10、11、12、13、14栏:内容的填打方式以及要求与一般原产地证相同。
第3栏:离港日期{Departure date(on or about)}。
指货物离开中国的日期。一般填打提单日期或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此栏日期可以为准确日期,也可以是大约日期。
第5栏:运输工具名称(Vessel/Flight/Vehicle No.)
应按转口货物实际的运输工具填打,并注意标明运输工具的具体名称。
第6栏:装运地(Place of loading)
应按货物在中国的实际装运地点填打。
第7栏: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该栏的卸货港须为国外或境外,应按照出口合同或信用证、提单规定的卸货港填打。
第8栏:最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 if on carriage)
指货物的最终运抵地,一般应填打最终运抵地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也可以与第7栏(卸货港)一致。
第9栏:原产国(Country of origin)
应填打货物的实际原产国。应按货物进口时的合同或其它能够证明货物原产国的单据文件填打。
第15栏:签证机构证明、签字、盖章栏。
签证机构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上述货物系来自XX国或地区,经中国复出口”(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e goods described above were from.......(country/territory)and re-exported from China.)。此栏应填打货物来源国(或地区)的名称。
该栏应如实填写货物原产国或地区,与第九栏一致。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印章不能重合,签发日期不得早于第三栏离港日期及第十四栏发票日期。
转口证明书不需要企业盖章、签字。
本栏的其它内容要求与一般原产地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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